[打澳门电话加什么]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演讲范文

  • 发布时间:2019-07-04   浏览: 次   来源:WTO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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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ipt> 一、导论 2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2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3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5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6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6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 7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7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 8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9
(一)、刑事违法行为 9
(二)、行政违法行为 10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10
四、结束语 12



一、导论

(一)、Trips与澳门对知识产权含义的不同处理

就知识产权的概念而言,自从十七世纪法国人卡普左夫使用“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和18世纪中期德国在活字印刷术中使用知识产权内涵开始,知识产权已经历了300年左右的历史。 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也有了广义与狭义的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或称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中国澳门已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目前对工业产权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应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版权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等。目前,中国澳门与世界各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认识比较一致。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正是在对这种狭义知识产权概念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许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签订,也可以认为是这种观念的产物。而trips没有规范狭义知识产权中的实用技术专有权的一部分内容,例如“实用新型”。可见,这个协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既非中国澳门与各国通常理解的狭义的知识产权,也非“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定义的广义的知识产权。这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与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二)、Trips与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
《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是WTO文件的一个附件。WTO的文件可以用一个基本法,两项程序法与四项部门法来归纳:
基本法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 ;两项程序法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四项部门法是《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议与附件》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诸边贸易协议》 。上述协议除了《诸边贸易协议》,不允许成员挑选,要么全部签署,要么全部不签。而其中的《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地位很重要。他与《关贸总协议》(GATT) 和《服务贸易总 协议》(GATS) 的地位也是平行的。它也可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的《知识产权协议》法律框架有七个部分,共73条。主要内容有: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执法,知识产权的获得、维护及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安排,机构安排、最后条款等。
在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也即主要内容)是由著作权(版权)和工业产权两个方面组成:
一、著作权(版权)方面:现行的澳门的著作权(版权)包括以下范围:著作权制度有关法例除了《著作权制度》(97/99/M)外,还有其它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著作权法例、公约和协议,包括有规范八月十六日第43/99/M号法令第195条至第200条、《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二、工业产权方面现行的澳门工业产权包括以下范围:工业产权制度的法例有: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商标的保护》(97/99/M,60/98/M) 、第87/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规定的行为而应缴纳的费用、第202/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关于工业产权批给申请的表格及工业产权权利注册证及证明书的式样。第11/2001号法律,即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若干废止。


(三)、Trips与澳门在知识产权中的宗旨与基本原则
(一)《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
《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碍因素,逐步形成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三足鼎立的局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行有效和充分的保护,并确保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会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知识产权协议比较偏重与贸易有关的问题。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更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所以说是与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相关。
澳门的知识产权的宗旨在工业产权法方面是为确保对创作活动、科技发展、正当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著作权方面是为了尽可能有效地给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以版权保护,在相当程度上亦基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澳门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约束以及须将域内实施的法规配合《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巴黎文本》(1971)和《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的义务。
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比《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宗旨要宽些,而《知识产权协议》的宗旨比澳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目的性更明确,更将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放在主要位置。
(二)《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的第一部分确定了制定该协议的一般性规定和基本原则,主要有:
1.关贸总协议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的适用性
《知识产权协议》确认《关贸总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原则适用于该协议,并必须得到遵守。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指:《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等。
澳门已加入 《知识产权协议》及《关贸总协议》,因而澳门也确认了这些包含在《关贸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的适用性。澳门在七十年代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所以这些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原则在澳门的适用性没有问题。澳门虽然没有在澳门公报上明确是否加入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但是澳门的《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母本及复制品之商业及复制工业制定限制法》 已基本上涵盖了《保护唱片、录音制品的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基本原则适用性。

2.国民待遇原则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在《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澳门已加上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因而澳门已全面承诺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必须给予其它成员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优惠待遇。至于《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中各自的例外规定可以除外。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如上所述,澳门已无条件地加入WTO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那么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对另一成员国民所给予的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它成员的国民的条件在澳门也生效了。这是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创新条款。当然,协议规定的四种例外性情况 不在当事国的义务范围内,也不在中国澳门地区的义务范围内。但是澳门以立法手段已部分承担了相关义务,比如:例外性情况第三条。

二、Trips与澳门著作权的范围、效力和保护标准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二部分分成八节,规定了各项知识产权的
保护范围、效力和标准。它是本协议的核心部分。有关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的是以下几点:
(一)、关于文学艺术作品

(二)、关于计算机软件及其数据库的保护澳门存在过非法大量复制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以及将之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对第17/98/M号法令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由于进行光盘交易之场所的数目不断增加,以致给监察现行法例的遵守工作带来相当困难,因此澳门已引入了对这些场所实行行政监管的机制。澳门由于加入了WTO的trips,也加入了1971版的《伯尔尼公约》,特别是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使澳门法配合了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出租权的保护
根据协议第11条规定,至少对计算机软件和电影作品,各成员将赋予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有许可或者禁止向公众商业性出租其版权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权利。此外,协议第14条第4款规定,上述有关出租权的规定基本上适用于唱片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和国内法规定的任何其它对唱片享有权利的人。对此澳门已在法令51/99/M中颁布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的商业及工业活动》加以限制。第十五条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给予之许可中还规定:将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或录像制品之复制品及母本进行复制之许可,仅得以书面方式作出,并须载明许可人及被许可人之身分资料;许可人之地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详细识别资料; 就每一许可复制之计算机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指出许可复制之数量; 许可之期限。以保护其作者或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但在法令第43/99/M中颁布的《著作产权制度》第169条规定:非以计算机程序为合同主要标的之商业租赁,无须经作者之许可。这与trips 第11条最后一句的含义相同。

(四).关于表演者、唱片及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三编规定了关于著作权相关权利的邻接权,包括进行表演或演出之艺术工作者的权利、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的权利、无线电广播机构及表演之承办人的权利。基本上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的内容相符合。比如: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88条与192条与知识产权协议14条中的第5点内容一样,也即: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之制作人,其权利于进行固定后满五十年失效。无线电广播机构之权利,于广播后满二十年失效。至于广播电台是作为“版权人”的“版权”,并不存在“邻接权”问题。只有广播电台进行自己的非作品的节目,该电台才是“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存有“邻接权”。澳门的著作权制度(43/99/M)第193-194条有相关规定,其中的“邻接权”问题似乎还需依靠评论或司法判例加以发挥。



三、Trips与澳门著作权对知识产权的实施比较
《知识产权协议》第三部分规定成员政府有义务根据本国的法律提供程序和办法,保证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象他们本国国民一样得到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按行政法规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人商业渠道。《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仿冒商标。版权盗印的案件设立刑事诉讼程序和刑罚。并可采取包括能足以防止侵权的监禁和罚金的补救措施,通常应与同等犯罪行为同水平的处罚。
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
(一)、刑事违法行为
因刑事违法行为而可处的附加刑有:a)良好行为之担保 ;b)暂时禁止从事某些业务或职业; c)场所之暂时关闭; d)场所之永久关闭; e)有罪裁判之公开 。各附加刑罚可一并科处。不履行附加刑,即导致违法者触犯《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所指之犯罪,即使该不履行系透过他人而造成者亦然。其它犯罪行为有:僭越受保护作品;侵犯未发表之作品;假造受保护作品;非法复制品之交易;使保护装置失去效用;删除或更改资料。

(二)、行政违法行为
在行政违法行为规定了集体管理方面之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之累犯 ;科处罚款之权限。海关有权限就所指违法行为科处罚款 ;罚款之缴纳

上述澳门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制定了相应的刑事违法行为及行政违法行为,但此法律规定不影响按照澳门有关不正当竞争、工业产权之法例或其它法例所给予的保护。在时间的适用上及在保护著作权制度中,其涵盖范围包括著作权制度法中所定的导致失效的期间尚未届满的作品、录音制品、录像制品、演出及无线电广播。但按先前之法例而有效订立的法律行为,则不受影响。对表演承办人所给予的保护,其涵盖范围仅包括此法规开始生效后所进行的表演。此法赋予的商业租赁专属权,其涵盖范围仅包括出租人在2000年1月1日后取得之复制品。
(三)、海关当局的边境措施
《知识产权协议》还规定:海关当局可以对假冒产品采取中止放行的边境措施。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采取临时措施的情况、条件、通知时限以及撤销临时措施,或被告并无侵权时,申诉方的赔偿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澳门根据第2/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海关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具有行政自治权的公共机关,主要负责领导、执行和监察与关务政策有关的措施,并负责关务管理和监督等具警务性质的职务。在它的职责 中包括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公布 以及WTO安全例外条款
《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及时公布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司法决定、行政裁决,以便其它成员和知识产权持有人熟悉它们。成员政府间或半官方机构间所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必须通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理事会。一旦发生争端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进行解决。这意味着允许跨部门的贸易报复来制止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协议》规定成立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处理实施本决定有关的一切事宜和监督成员政府遵守协议的情况。
四、结束语

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不在于其存在形式本身,而在于通过著作权的利用和保护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巨大推动作用;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最活跃、最有价值的生产力要素。现在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上有很多优势。如何对本国的著作权以及工业产权进行保护,并使更多的外国知识产权在中国落户,对中国澳门在控制将来的无形财产的竞争中的地位非常重要。这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问题应该及早引起政府部门、知识产权的理论与实践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国澳门与各国一样都希望促进对著作权及工业产权的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以及确保行使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对合法贸易不构成障碍。



注:部分原文在2003年《澳门公共行政》第60期上发表过(中葡文),也为人大复印中心《海外法学》第2期/2004年转载。网站已将此文的脚注略去。此作者为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导,email:jhfan@umac.mo

参考文献

1.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2. 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
3. 《澳门著作产权法》
4. 国际公约

对澳门加入WTO后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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